民國81年5月1日 教育部台(81)高(2)字2513號函備查
民國93年7月27日 92學年度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93年11月2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11月12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8月19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11月11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90190884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0年1月7日 教育部台高(2)字第0990223583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4月14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7月1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085587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8年11月8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9年1月10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186665號函同意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依本校學則第十三條相關規定,訂定大同大學抵免學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情況者,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 轉學生。
二、 曾就讀大專校院之新生。
三、 通過校訂或全國舉辦之外國語文檢定或專業技能檢定考試之學生。
四、 依照法令規定於本校修讀推廣教育學分班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五、 就讀大學期間曾選讀碩士班課程之學生,成績在70分以上,超出校訂畢業總學分數,且其科目經系所審核通過者。
六、 就學期間經系所核准於本校修讀推廣教育學分班。
七、 學生入學後,經本校核准出國進修,修習及格之科目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審核通過後,准予抵免。
八、 本校學生依「大同大學學生校際修課實施辦法」經學校申請核准後得選修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校院之課程。
九、 入學本校前曾選修本校認可之先修課程且成績合格並取得學分證明者。
第三條 抵免學分數之規定如下:
一、 學士班學生轉入本校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其所轉入學系一年級應修學分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學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規定標準。
二、 曾在本校就讀之學生,不受前款學分數之限制,並得視其抵免學分之多寡編入適當年級,但至少修業一年。因學業成績不及格而退學者,其編級不得高於退學年級。
三、 學士班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酌情抵免及提高編級,但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一年,並依照當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課程。提高編級之學分數規定如下,但須經各系核定:
(一) 抵免44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
(二) 抵免78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
(三) 抵免110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
(四) 五專及二專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
(五) 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
四、 五專畢業生或肄業生,得酌予抵免,並以專科四、五年級修習科目學分為限,惟科目名稱、內容不同時,不得抵免。
五、 碩士班或博士班之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得酌情抵免,碩士班(含碩士在職專班)至少須修業一年,博士班至少須修業二年,抵免學分上限由各所之所務會議決定,並將決議送註冊組備查。
六、 就讀大學期間曾選讀碩士班課程之學生,得以成績在70分以上且超出校訂畢業總學分數之學科,酌情抵免學分,抵免學分數最多以應修畢業學分最低數(不含論文學分)之二分之一為原則。抵免學分數逾二分之一者,應以書面文件經系(所)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備查。非本校開設課程,最多可抵畢業學分最低數(不含論文學分)之四分之一為上限。
七、 經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發給學分證明,經入學考試錄取本校者,其所修學分得申請抵免,惟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學分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第四條 抵免之範圍如下:
一、 必修學分(含共同科目)。
二、 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通識科目)。
三、 輔系學分(含學士班學生因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四、 雙主修(學位)學分。
第五條 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一、 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適用於必、選修學分)。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適用於必、選修學分)。
三、 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適用於選修學分)。
上述二、三兩項若有判定之困難,學生得提出有關科目內容之證明文件,由系所之任課教師審核。
第六條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下:
一、 以多抵少之科目,抵免後以少學分登記。
二、 以少抵多之科目,以抵免部份學分後,應由學系主任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為原則;若無科目名稱相同、內容或性質相近之科目可補修者,不得辦理抵免。
三、 體育1科只可抵免轉入年前之體育,轉入年級起之體育,一概不得抵免。
四、 已准予抵免之科目,不得重複修習。
五、 不及格科目不得抵免。
第七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
一、 負責課程或檢定抵免之審核由以下各單位認定後由教務處複核:
(一) 英文、日文課程或通過英文、日文檢定之課程,其抵免分別由英文組、日文組負責。
(二) 體育課程由體育室負責。
(三) 通識課程由通識教育中心負責。
(四) 勞作教育課程由系(所)負責。
(五) 專業必、選修課程抵免或通過專業技能檢定課程抵免由系(所)負責審核。
二、 五專畢業生或肄業生之抵免由系負責審核。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審核程序如下:
一、 申請學分抵免應於開學後至加退選前上網申請並檢附原肄(畢)業學校正式核發之全部成績單正本或英、日文與專業技能檢定通過之證明,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 申請者應於註冊後,向系務助理、助教或系所主任申請開放權限,自行上網進入校園資訊系統登錄抵免學分單。
(二) 列印抵免學分單後,先辦理共同科目(英文、日文、通識科目)抵免,並至體育室及軍訓室辦理體育、軍訓之抵免。
(三) 完成前項手續再親至各系辦理專業科目抵免,經各系導師、系(所)主任審核簽章後,除將申請學分抵免單送至註冊組複核外,並得自行複印存參。
二、 除新生(含轉學生)應於入學後當學期申請學分抵免外,其他申請學分抵免應於學分完成後或英、日文或專業技能檢定通過後之次一學期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條 經審查核准後,所准予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應登錄於學生學業成績總表,並於成績分數欄內標示“抵”字樣(不登錄成績分數)。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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