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12月25日 九十七學年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8月9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9月22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11月17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12月8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6年3月30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本校為輔導學生於學期中衡量本身學習情況,辦理退選部份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微型課程不得辦理期中退選。
第 三 條 申請期中退選課程須於規定期限內,填具申請表,經導師及系主任(所長)同意,並繳交至課務組。申請期限每學期由課務組公告,逾期不受理。
第 四 條 期中退選課程於當學期成績單之成績單記載W,並加註W為「期中退選」。
第 五 條 期中退選課程每學期以兩科為限,且該學分不計入該學期所修學分數。
第 六 條 學生申請期中退選課程後,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仍應符合最低應修學分數之規定,延畢生則不得少於一科但不得僅修習微型課程。
第 七 條 期中退選之課程學分費概不退還。
第 八 條 期中退選之課程,不得報名暑期補修課程。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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