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1月24日 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7年12月25日 九十七學年第一學期第四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4月30日 九十七學年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1年6月28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2年6月20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2年10月24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4年4月16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7年11月15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0年11月19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校為提升各院系學士班學生英文能力,特訂定英文畢業規定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在校期間須通過本校認可之英文能力檢定,始得畢業。
第三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於畢業前須通過多益450分、全民英檢中級初試或其他等同程度之英檢(對照標準另訂,並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之)。凡通過上述校外英文能力檢定者,須持成績單正本(驗後發還)及影本一份至外語教育中心辦理登錄手續,經審核認可後,即符合英文畢業規定。
第四條 未參加或未通過英文能力檢定學生,得以下列任一方式達成本校英文畢業規定:
一、報名參加且完成外語教育中心自學方案課程,並報考且通過本校外語教育中心辦理之「英語能力檢定會考」。
二、依規定選修(高年級優先)並通過本校開設之英語補強課程(課程為零學分,學期成績以60分為及格)。
三、選修並通過本校開設之EMI課程且取得E1等級證書(EMI課程16學分),持該證書至外語教育中心辦理登錄手續,即符合英文畢業規定。
第五條 母語為英語之學生得檢具SAT或ACT成績(達前60%)辦理視同通過英文畢業規定之登錄。
第六條 本校主修外國語文學生英文畢業規定另訂之,各學系亦得視需要訂定更嚴格之規定,並須明列於該系之畢業規定,且送教務處備查。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全民英檢與其他英語能力測驗之等級對照表(詳見附件)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士班英文畢業規定(1101119教務會議修正通過).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