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9月11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2月1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月21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3月21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3月20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6月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月21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5月26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7月25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111年3月1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8月11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3年5月23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1條 本校為規範教師授課時數及鐘點費核發相關事項,特訂定「大同大學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各型課程授課時數與點數轉換如下表:
(詳見附檔)
第3條 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點數:
一、 教授8點。
二、 副教授9點。
三、 助理教授9點。
四、 講師10點。
若教師申請分娩假或因妊娠期間身體不適而於學期授課期間請假,則可於該學期開學前或事發時,由所屬單位以簽呈申請該學期的授課時數彈性計算。
專案教師及產學專案教師各依其聘任合約辦理。
超過基本點數者,始得支給超支鐘點費。本校教師聘約、教師評鑑辦法與教學評量辦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4條 專任教師授課點數不足者,依聘約或本校人事相關法規處理。未達基本授課點數者,不足之點數依其鐘點費標準扣減薪資。
第5條 專任教師於在職專班授課之時數,不計入教師每週授課點數內。如基本授課點數不足時,得以在職專班授課點數補足其基本授課點數,但補足之點數不得支領在職專班鐘點費。
第6條 專任教師於進修學位修課期間或借調期間,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
第7條 教師兼任校內行政職務者,其行政點數計算標準如下:
一、 校長:8點。
二、 兼任副校長: 5點。
三、 兼任教務長、研發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主任祕書者:4點。
四、 其他兼任一級學術或行政主管者:3點。
五、 兼任學院院長者:4點。
六、 兼任系所合一主管者:3點。
七、 兼任系、所、中心教學組主管者:2點。
八、 兼任二級行政主管者:3點。
九、 兼任導師者:1點。
十、 兼任一級學術或行政副主管者:2點。
十一、 協助系所行政工作教師得由主管核定行政點數,系所合一單位合計至多2點,獨立系所組至多1點。
十二、 兼任兩項以上行政職務者,其行政點數得合併計算,至多以4點為限。(校長以8點為限,副校長以5點為限)
十三、 兼任校內各單位顧問或相關工作者,得經校長核定行政點數1~3點。
第8條 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計算:
總鐘點數=授課點數+行政點數
超鐘點數=總鐘點數-基本點數
專任教師學期超支鐘點費=超鐘點數*超鐘點費率*4週/月*4.5月/學期
專任教師超鐘點數上限如下:
一、 講師:5點
二、 助理教授以上教師:4點
三、 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校內行政職務者:
(一) 行政點數3點以下:4點
(二) 行政點數4點以上:3點
四、 經核准在校外兼課教師,其校內超鐘點與校外兼課合計以6點為上限。
五、 專任教師超過超鐘點數上限部份不予核計超支鐘點費。
第9條 兼任教師授課點數,每週以6點為上限,但不包括在職專班授課點數。各系所如有特殊情形者,須於排課前簽請教務長專案核准。兼任教師每學期支付4.5個月鐘點費(上學期為9至1月,下學期為2至6月,其中1及2月份各發給半個月)。鐘點費核撥日期同專任教師薪資發給日,但9月及2月份鐘點費得視開學與加退選日期而調整於次月核撥。
每月鐘點費計算如下:
兼任教師一學期鐘點費=鐘點費率*鐘點數*4週/月*4.5月/學期
第10條 教師請假須事先調課或事後補課,並將補課紀錄表送註冊課務組存查。如確實無法調補課者,應經所屬教學單位核准,另請其他適當教師代課,公假以外之代課教師鐘點費由請假教師自行支付。
第11條 以英語開授非英語語言訓練類課程,其授課點數加計15%。
第12條 修課人數在60人以上之課程授課點數計算標準如下:
授課點數 = 原授課點數 × [1+0.01 × (修課人數-60人)]
第13條 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上下學期各支4.5個月上學期為9至1月,下學期為2至6月,其中1及2月份各發給半個月。各月份之超支鐘點費均倂入當月薪資發給。
第14條 各系(所)、組、中心全學年授課點數上限由教務處另訂。
第15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第16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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