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6月5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延攬國內外有特殊成就之學者專家至本校講學,提升本校教學研究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座教師分為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
客座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比照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辦理,但免辦理著作審查。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為客座講座教授:
一、 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曾任國家講座主持人。
三、 曾獲教育部學術獎者。
四、 曾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傑出研究獎」者。
五、 具有國際聲望或特殊學術成就者。
第四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為客座教授:
一、 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工作八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 曾從事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一至五年。
第五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聘為客座副教授:
一、 曾在國內外大學擔任副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工作四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 曾從事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一至三年。
第六條 客座教師之延聘期間,應配合學期為之。客座講座教授聘期至多二年,客座教授、副教授聘期至多一年,期滿得視實際需要提報各級教評會審議,報請校長核准後續聘。
第七條 客座教師之待遇及義務,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標準辦理。旅居國外學者應聘半年以上,得提供本人經濟艙來回機票乙次。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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