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4年4月26日 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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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12月1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2年5月23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7年11月15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學生轉系事宜,依據「大同大學學則」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轉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系在學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得轉系或同系轉組。
若學系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學生在休學期間內無論具備任何理由,均不准轉系。
第三條 申請轉系學生,應於本校公告期限內備妥申請書、歷年成績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向註冊組提出申請,經原學系及申請轉入學系系主任同意後,轉呈教務長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條 各學系審查申請轉系者得依其成績擇優核准,或自行訂定轉系生甄選規定,甄試方式含筆試科目者,考試科目及日期均由轉入學系規定之,並由教務處註冊組彙整公告之。
第五條 學生申請轉系以一次為原則,其經核准轉系者,不得請求另轉他系。若學生轉系後志趣不符,得於次年申請轉回原系,但仍須依轉系申請程序辦理。
第六條 轉系學生須修滿轉入學系所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始得畢業。抵免或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轉入學系系主任核定之。
第七條 降級轉系學生,其應修科目及學分數應依其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年度之畢業學分規定。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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