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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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6年10月18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6年11月22日 96學年(上)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民國98年6月11日 97 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6月24日 98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6月21日 100學年度(下)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3年5月15日 102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授專心研究、充實新知,以提昇學術水準,特訂定「大同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授,係指編制內專任經教育部審定合格教授;所稱休假研究係指利用休假專職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所稱服務年資係指93學年(含)以後之服務年資。
第三條 教授最近三年內有學術著作出版或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性刊物發表論文、成績優良,並連續在本校任滿七學期以上者,得休假研究一學期;任滿七年以上者,得休假研究一學年,並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休假。
第四條 申請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除連續任滿七學期、七年外,其他情形以下列方式計算:
一、 申請休假研究前經本校依其他辦法核准留職停薪或留職留薪及依約應返校服務期間之年資不予計算。但經本校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服務累計未逾四年,並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得予折半併計服務年資。借調累計逾四年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
二、 申請休假研究前經本校核准帶職帶薪在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核准期間應予扣除;一個月以內及寒暑假期間之帶職帶薪不予列入累計,但一個月以上或跨越暑假者以實際奉核准之時間累計。
三、 與其他機關合聘,佔本校名額、在本校支薪之年資,得予併計。
四、 申請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合計超過得申請休假研究之規定年資,其超過部分得予保留併入下次申請休假研究時計算。
第五條 各學院可休假教授人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院教授人數之百分之十五,不足一人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之。各系(所、組、中心)可休假教授人數,每學期以不超過一人為原則。各教育中心得與其他學院合併計算人數。
第六條 本校於每年四月辦理下一學年度教授休假研究之申請。凡於學年中屆滿規定之服務年資,並有意休假研究者,應於辦理該學年休假研究時提出申請。並於其服務年資計滿規定年資後之學期開始休假研究。
第七條 各系(所、組、中心)教授申請休假研究,應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如為二個單位以上合聘者,應向主聘單位申請,經主聘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並知會合聘單位後提出。
休假研究經核准後,如有變更或取消者,應於原定休假研究開始一個月前,簽奉校長核准方得保留休假研究之服務年資。
前項因取消休假研究而空出之可休假研究名額,得由該次申請休假研究因名額限制而未獲核准之下一位遞補。
第八條 獲得國家講座之教授,得報經教育部核准將講座時間延後,再行休假研究。
第九條 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之薪給,由本校照給。
第十條 每次核准休假研究期間最長以一學年為限,核准休假研究一學期者,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核准休假研究一學年者,得以學期為單位分段休假,並於核准之日起二年內完成,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休假研究時間之開始須與學期一致,並於其服務年資計滿七學期或七年後之學期開始實施。
第十一條 經核准休假研究之教授得續兼任行政主管,惟除專案核准者外,應另覓職務代理人,其職務代理依相關規定辦理。經本校聘為行政主管而未休假者,於卸任主管職務後,其休假研究得優先予以考慮。
第十二條 休假研究期間應從事本校核准之學術研究工作,如從事研究計畫以外之工作,應先經所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始得為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其它專任有給職務。若在本校授課(含碩士在職專班),不得再支領鐘點費,惟教授推廣教育班次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教授休假研究期滿,應返校服務至少與核准休假研究等長之時間,並於三個月內,就該次休假研究期間所從事之學術研究,向本校提出書面報告,並經系(所、組、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符合原申請研究計畫內容後,送人事單位提教師座談會中報告。
教授休假研究期滿未能履行服務義務者,應按其未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之比例,賠償相當於休假研究期間所領薪給及各項津貼並加計利息。
第十四條 教授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休假研究:
一、 休假研究期間或休假期滿返校服務時已屆滿退休年齡之教授。
二、 講座教授。
三、 經核准於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研究,於期限屆滿返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四、 違反本校規定或聘約,經以書面通知仍未改進。
五、 最近一次教師評鑑不合標準。
六、 未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出報告或所提報告尚未經系(所、組、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符合原申請研究計畫內容。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教授休假研究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