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7年4月13日 教育部台(87)高(2)字第87032417號函核准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7年1月2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7年3月28日 教育部97年3月28日台高(二)字第0970043472號函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10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11月18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12月9日 99學年度(上)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12月24日 教育部99年12月24日台高(二)字第0990223692號函備查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一、 為促進國際化,加強國際學術及文化交流等活動,並處理學生出國期間學業及學籍事宜,依本校學則第九條規定,特訂定大同大學學生出國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凡本校肄業學生修業一年期滿,若有下列事由出國進修,其學籍及學業成績處理,得依本要點辦理。
(一) 學生經所屬各院系、所推薦,報經學校核准至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二) 獲政府機關遴選並經本校核准至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三) 經本校選派至國外之雙聯學制學生或簽訂合作協定學校或姊妹校為交換學生者。
(四) 經各系、所同意,報經學校核准出國從事學位論文有關研究者。
(五) 就讀各系、所課程或研究需要,經各系、所同意,報經學校核准出國實習者。
(六) 代表學校或國家出國參加國際性活動、藝能競賽或會議者。
(七) 獲選為國家運動代表隊出國集訓暨參加競賽者。
(八) 由學校選派於寒暑假期間赴國外研習與所修學科有關之課程。
(九) 學生以休學方式,自行赴國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進修。
三、 因上列事項出國進修學生,應依下列規定事先申請,並辦理請假或休學,期限規定如下:
(一) 出國進修研究者以一年為限,但無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研究生得再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 經政府遴選參加文藝、體育或科學團體出國訪問、表演、競賽者,准予公假出國,以未達學期授課三分之一為限,超過期限者,須辦理休學手續。如經特殊原因經申請核准延長公假時間者,不予休學或扣考。
(三) 參加國際性會議最長一個月為限。
(四) 以實習出國者,以一年為限。
(五) 以休學出國者,依學則規定之期限為限。
四、 除以休學出國者,學生每學期均需於本校辦理註冊。但如經學校推薦前往與本校簽訂計畫之學校進修者,依雙方簽訂計畫辦理。經核准出國學生,若出國期間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
五、 學生出國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如需辦理學分採認,需於申請出國時註明並經核准。返校後經所屬系所主任同意得依規定酌予採認。其可採認之學分成績,由學生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申請辦理。經教育部核准出國者,應於備註欄註明教育部核准出國文號及國外大學名稱,並將原始成績表影本附存表後。依雙聯學制辦法出國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雙聯學制及國外大學名稱。
六、 學生出國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法情事或逾期未返校者,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七、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在學男生,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教育部相關辦法辦理。
九、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生出國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991224.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