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8月30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6年9月20日 96學年(上)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6月11日 97 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5月26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6月23日 一O四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6年6月15日 行政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6年9月13日 106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為促進跨領域合作,增進師資交流,提昇本校教學與研究水準,並確定合聘教師之權利與義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聘,包括校內單位間之合聘及本校與校外單位間之合聘。
第三條  校內單位間之合聘:
一、 本校校內合聘教師之評鑑、續聘、升等、進修、研究及講學…等審查由主聘單位審查為原則,其餘權利義務事項另訂於合聘協議書。
二、 合聘教師之提聘,須經教師本人同意,並經合聘單位雙方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定之。
第四條  本校與校外單位間之合聘:
一、合聘教師在本校支領薪俸者,以本校為其主聘單位;否則,以本校為其從聘單位。
二、合聘教師以本校為主聘單位時,從聘單位應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本校為從聘單位時,本校應以書面徵得主聘單位同意。
三、擬由本校合聘之教師,不論主聘或從聘,均須經由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會審議通過始得聘任。
四、合聘教師為本校主聘者,其一切權利及義務比照本校專任教師。
五、合聘教師為本校從聘者,在其提聘單位(系、所、中心)內之權利義務由該單位與合聘之校外單位協商明訂之。凡為涉及校、院事務之所有權利義務,應經相關校、院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六、合聘教師於合聘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報告或論文時,應註明為本校之合聘教師。如有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由系所與教師議定之。
七、合聘教師升等審查事項,應在主聘單位辦理;惟其主聘單位無教師資格送審業務者,得於本校申請升等,其程序、標準及相關事項比照本校教師聘任暨升等審查辦法辦理,升等所需服務年資之計算須為專任教師升等服務年資之二倍。
八、合聘教師得指導本校研究生論文,並按照規定支領論文指導費。
第五條  合聘教師之員額,依比例分別計算於合聘單位。
第六條  合聘教師之合聘期限,每次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
第七條  合聘教師在主、從聘單位內之權利義務於本辦法未規定者,由合聘協議書訂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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