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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 一 章 前言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據「大同大學管理費使用管理辦法」第八條訂定。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管理費」,係依據「大同大學歲入歲出預算編審辦法」所列收入項目內容中,包括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建教合作計畫、推廣教育收入、捐贈收入等,其中細目編列為「管理費」之費用。
第 二 章 管理費之支用與核銷
第 三 條 研究計畫預算補助來源單位或收入來源單位已訂定管理費使用用途者,依照其約定辦理。國科會補助之相關研究案所編列之管理費,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項目、支用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等原則辦理。其餘依據本管理辦法規範之。
第 四 條 各項管理費收入由本校會計室統籌其帳務管理。依據「大同大學管理費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撥交各中心、系、所統籌使用之管理費,得由該計劃案主持人或其所屬中心、系、所單位負責申報核銷外,其餘屬於全校統籌之管理費,應由本校業務管理權責單位,依照會計作業流程負責申報核銷。相關審核及監督事項準則由會計室訂定之。
第 五 條 除預算來源或補助單位另有規範,各計劃應編列5%-20%之管理費予學校。其中撥交予各中心自行統籌使用者,至多不超過管理費全部之50%。撥交予各系、所統籌使用者,至多不超過管理費全部之20%。
第 六 條 訂有期限之計畫案或專案等,其未支用完畢之管理費,除計畫所屬單位或預算來源單位另有規範外,此管理費結餘款應予以保留或轉併入全校共同管理費預算科目中統籌使用。
第 三 章 全校統籌之管理費支用範圍
第 七 條 全校統籌之管理費,支用範圍如下:
(一)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燃料費等行政庶務費用支出。
1.全校性自來水費。
2.全校性電費支出。
3.全校性電話費支出。
4.電算中心網路架設、管理、維護費用。
5.全校性瓦斯燃油費。
6.全校性清潔費。
7.其他全校性雜項庶務費。
(二)協辦研究計畫業務相關之人事費用。
1. 人事、會計、出納、收發等相關行政業務工作津貼。
2.臨時人員工讀津貼。
(三)推動實驗室安全衛生之費用。
1.實驗室用電檢修維護費。
2.實驗室廢棄污染物處理費。
3.其他實驗室公共安全衛生事項支出費用。
(四)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專利之申請與維護、技術移轉、計畫獎勵金等業務。
1.專利申請規費。
2.專利維護費用。
3.技術移轉等研發成果推廣業務費用。
4.建教合作計畫獎勵金之支出。
(五)其他雜項費用。
第 四 章 各單位專用管理費之規範
第 八 條 依據「大同大學管理費使用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各專案管理費於預算來源單位無異議條件下,得將部分比例之金額,撥交研究計畫或專案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包括各中心、系、所等單位統籌專用之管理費,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執行單位行政庶務費用支出。
1.執行單位實驗室或研究室水費、電費、燃料費等。
2.執行單位實驗室或研究室電話費支出。
3.執行單位實驗室或研究室清潔費、搬運費。
(二)執行單位協辦研究計畫業務相關之人事費用。
1.執行單位專職人員人事工作津貼。
2.執行單位臨時人員工讀津貼。
(三)執行單位推動實驗室安全衛生之費用。
1.實驗室儀器設備檢修維護費。
2.實驗室儀器設備耗用材料支出。
2.實驗室廢棄污染處理費。
3.其他實驗室公共安全衛生事項費用支出。
(四)其他雜項費用。
(五)本條第二項人事費用不得超過撥交額之40%。

第 五 章 其他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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