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3年11月9日 行政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6年4月26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11月12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2月18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6年7月20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6年8月17日 臺教高(四)字第1060106944號函核備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產業碩士專班、學士班、學士班轉學、 陸生轉學等招生,依據大學法第廿四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之規定, 訂定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立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 審議招生計畫及招生規定。
二、 審核招生簡章及招生名額。
三、 議決最低錄取標準、錄取方式、錄取名單及增額錄取或不足額錄取理由。
四、 處理或裁決招生爭議或違規事項及考生申訴案件等。
五、 審議其他招生相關事項。
六、 檢討及改進各項招生事宜。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委員若 干人,由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各系所主任 及學位學程主任、會計主任、電算中心主任、註冊組組長、課務組組長及招生組組 長擔任之。
第四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之,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五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秘書、試務、印題、考場、閱卷、電算、會 計、總務等組,執行招生作業。
第六條 本校各院、系、所、學位學程招生應設系級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務工作。其設 置辦法由各院、系、所、學位學程另訂之。
第七條 本會為審議考生申訴案件,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考生申訴案件。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1060817.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