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7月5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6年7月19日 95學年度(下)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1月15日 97 學年度(上)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6月11日 97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11月19日 98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12月9日 99學年度(上)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0年10月27日 100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2年7月18日 101學年度(下)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2年10月17日 102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4年10月22日 104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5年12月29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6年4月6日 105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大同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了解本校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績效,進而改善辦學品質,促進產學合作,發揮本校辦學特色,爰依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每三年應接受一次評鑑,但新進教師前三年及專案教師須每年接受評鑑,在本校副教授以上年資達15年者,則每5年接受一次評鑑。年資(評鑑週期)之計算,為在校實際服務時間,但不包括留職留薪、留職停薪、借調或擔任校內二級主管以上的期間。女性教師於評鑑期限(週期)中懷孕生產者,每次得延長一年。
第三條 本校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評鑑: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講座或國家講座者。
三. 獲聘為本校講座教授者或曾擔任本校校長一年以上者。
四. 年滿六十歲且在本校教授年資達15年以上者。
五. 經當事人申請於2年內退休或1年內離職並經校長核准者。
第四條 當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不在校內致未能接受評鑑者,俟返校服務後辦理。
第五條 評鑑結果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晉支薪級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第六條 本辦法之評鑑範圍包括教學、研究、服務、輔導四項,教師得依下列範圍自訂每一項之權重,四項合計應為100%。其權重範圍如下:教學30%~50%,研究30%~50%,服務10%~30%,輔導10%~30%。每項總分100分(四捨五入取至個位數),教學項目總分達70分以上且四項加權總分達70分以上者為達到標準。
第七條 教師評鑑過程應基於公平、公正,且評量指標應多元化,以兼顧量化指標及質化指標為原則。教師評鑑可包括下列項目:
一. 教學
(一) 教學評量結果;
(二) 教學行政配合度;
(三) 指導學生學術與研究之績效;
(四) 參加教學相關知能研討會、工作坊;
(五) 創新教材教法;
(六) 規劃、執行、參與教學改善計畫;
(七) 其他與教學相關事項。
二. 研究
(一) 學術論著、專利、作品或展演;
(二) 接受補助或委託之研究計畫;
(三) 教學、研究獎勵;
(四) 主辦、協辦或研究為主之產學合作;
(五) 參加研究相關研討會;
(六) 研究相關行政配合度;
(七) 其他與研究相關事項。
三. 服務
(一) 校內行政與專業服務;
(二) 校外專業服務;
(三) 服務為主之產學合作;
(四) 主辦或協辦研討會;
(五) 推廣教育;
(六) 其他與服務相關事項。
四. 輔導
(一) 導師評量結果;
(二) 學務工作行政配合度;
(三) 指導社團活動;
(四) 輔導學生服務學習;
(五) 其他與學生輔導相關事項。
第八條 本校各學院及教學中心之院級教評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負責該學年度該學院、教學中心內應受評鑑教師之評鑑工作並將評鑑成績送校級教評會備查。
三年內之新進教師及專案教師則須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二個月完成評鑑。
第九條 評鑑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得施予下列停權措施:。
一. 次學期起校內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二. 次學期起不得在校外兼職或兼課。
三. 不予晉支薪俸。
四. 減發或停發年終獎金。
五. 停止補助國內外研討會之差旅費。
第十條 評鑑結果未達標準者,最多給予2年的自我改善期間,學院可協調系(所)給予合理且必要的輔導。自我改善期間每年應予再評鑑。再評鑑仍無法達標準之教師,經本校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後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十一條 本辦法公布後,由校級教評會擬訂各項評鑑項目與指標之基本條件,各學院(系所)、教學中心據以訂定院級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敘明評鑑項目與指標、評鑑方式、計分標準、評鑑程序、評鑑結果之處理及輔導方式等,經院務會議通過、校級教評會核備後實施。
第十二條 院級教評會審議教師評鑑案時,應有應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方得決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十三條 教評會委員審議教師評鑑案,委員對於審議案件如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個人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與決議。委員中有前項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應出席委員人數。
第十四條 具博士學位之助理教授除比照其他各級教師接受本辦法之評鑑外,必須在六年內升等為副教授,其起算日期現任者為本辦法最初公佈日,新聘者為到職日。未在上述期限內升等者得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施予各款相關停權處分且不得因評鑑通過而免於升等的要求,但女性教師於評鑑週期中懷孕生產者期限每次得延長兩年。
第十五條 受評鑑教師對評鑑結果不服者,在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得向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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