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12月7日 校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1月15日 97 學年度(上)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6月11日 97 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11月19日 98學年度(上)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12月1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1年5月17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4年2月13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6年12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校為延攬與獎勵學術或專業領域上具傑出成就者擔任講座,從事講學及研究,藉以培育優秀人才,傳承學術成就,提升本校學術水準,爰依大學法第十七條,設置大同大學講座(以下簡稱本講座),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校內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之教授,經推薦審查同意後聘任為本校講座教授,以不超過全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之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但贊助者之捐贈不在此限。
第三條 社會各界熱心教育人士或團體,肯定本校設置講座之宗旨者,均得以基金或定期捐贈方式贊助本校,依贊助金額之規模,由校長與贊助者商定講座名稱及贊助年限。
第四條 本講座由本校專任教授或國內外著名學者擔任之,應在學術專業領域中有崇高地位,為學術界所推崇及肯定,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諾貝爾獎得主。
二、 各國國家科學院院士。
三、 曾獲科技部「傑出研究獎」者。
四、 曾獲教育部學術獎者。
五、 曾任國家講座主持人。
六、 重要國際學會會士(fellow)。
七、 具有國際聲望、特殊學術成就或對國家教育政策有具體貢獻者。
八、 對本校校務發展有卓著貢獻者。
第五條 審查程序:
一、 本講座由學系、院遴選或由校長推薦具有第四條資格之一者,經講座審查委員會初審通過,送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推薦者須敘明聘期及經費來源。
二、 講座審查委員會,由校長遴聘本校資深教授、學者專家或捐贈單位代表七至九人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以審議各項講座事宜。
三、 講座審查委員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講座審議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四、 講座審查委員會就講座被推薦人之研究領域、申請理由等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行審查。
五、 經審查獲推薦者,由講座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報請校長依其專長領域為講座定名,並敦聘之。
第六條 本講座聘期視實際需求訂之,每次聘期至多一年,講座屆滿75歲後不予續聘為原則。聘期內對學校教學、研究等有具體成果,得由原聘用單位提出續聘申請,並經相關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者得續聘之。
第七條 由本校設置之講座,其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 待遇依其工作性質與內容,每月酌支講座津貼。
二、 自國外來台主持講座,其聘期為一學期以上者,由本校負擔其本人及配偶一次往返機票。
三、 每學期至少在校內教授一門課(不含實驗、實習課),或公開學術演講一次。
四、 本校提供研究室等必要資源,但聘期內如有著作發表應以大同大學名義為之。
五、 積極參與校內大型整合性計畫之執行及協助帶領團隊。
六、 協助指導、規劃本校相關之重點研究領域,或指導研究生,並培育本校未來的研究傑出人才。
第八條 本講座於聘期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校長中止其聘期:
一、 聘期中有重大事由致無法履行其義務者。
二、 其他有確定事實足認其已不適任本講座教授之職者。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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