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12月7日 95學年度(上)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8年6月11日 97 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99年6月24日 98學年度(下)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校為崇敬在教學、研究或行政工作有卓越貢獻之專任教授,於退休時授予榮譽教授榮銜,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榮譽教授應具備下列條件之ㄧ:
一、 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滿十五年 (自教授證書起資日起算),於教學、研究成績卓著,或擔任行政職務,對於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二、 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五年以上,於學術上有特殊成就,享有國際聲譽者。
三、 在本校擔任專任教授五年以上,曾獲教育部學術獎或獲有其他相當等級的學術榮譽者。
第三條 榮譽教授經當事人同意,由校長推薦,或由系、所務會議提名,送各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推薦。
第四條 榮譽教授經推薦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授予,並於重要會議或典禮中頒發榮譽教授證書。
第五條 本辦法中有關會議通過者均需經出席會議人員投票獲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六條 榮榮譽教授為終身榮譽職,但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原推薦單位簽請校長解除其榮譽教授身份,並追繳證書。
第七條 榮譽教授以不支薪為原則,亦不得兼任行政工作、不得申請建教合作基礎案,但得依各教學、研究、行政單位之邀請,擔任一般授課、專題講座、論文指導、或提供諮詢、申請專題研究計畫、申請研究論文獎。
前項所衍生之授課鐘點費、演講費、諮詢指導費等,皆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榮譽教授如有教學、研究之實際需要,經邀請或配合單位審議通過,再呈校長核定後,得提供辦公處所、實驗室、經費補助與相關配合措施。辦公處所、實驗室之提供,以兩年為原則,期滿如有必要時再逐年檢討,專案呈報。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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