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75年6月14日 教育部台(75)高字第25074號函核准
民國84年11月4日 教育部台(84)高字第054283號函核准修訂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4年4月16日 教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教高(二)字第1040060547號函核備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1年4月22日 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11年5月17日 臺教高(二)字第1110045102號函核備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暨學位授予法第十四條及本校學則規定,訂定大同大學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法)。
第二條 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得自二年級(轉學生轉入第二年)起至最高修業年級(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雙主修加修學系。每人至多選定一個學系為雙主修學系。
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學生,其前一學年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應在八十分以上或其成績名次在該班學生人數前百分之十五以內者,經主學系及加修學系系主任同意,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加退選前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第四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因故不願繼續修讀,經加修學系及主學系系主任同意後,准予放棄修讀雙主修。經核准放棄雙主修者,其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已達輔系規定者,得核給輔系資格,未達輔系規定者,得視同主學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免主學系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
第五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主學系畢業所規定之科目與學分外,並應修畢加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於主學系所修習及格之必修科目若與加修學系所訂之必修科目內容相同者,經加修學系同意,得免修。惟免修後仍需修達加修學系科目四十學分以上,未達四十學分者,由加修學系指定相關選修科目補足之。
第六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其加修學系之必修科目須於學期中修習,但所修科目與主學系必修科目上課時間衝突時,得依照暑假開班授課規定,於暑期中修習。
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其每學期所修主學系與加修學系課程學分及成績應合併計算,並登載於歷年成績表內,其修習課程不及格者,應依照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主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經再延長修業一年而仍未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應以主學系畢業。
第九條 外校修讀雙主修學生轉學本校後,如欲繼續修讀雙主修者,必須於入學一年後提出申請。
第十條 修畢雙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成績及格者,其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表或申請中英文成績單、學位證明書、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或其他有關學籍證明文件等,均應加註雙主修學系名稱。
第十一條 學生修讀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時,應繳交學分費。學生


因修讀雙主修,其於延長修業期間加修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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