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4年11月4日 教育部台(84)高字第054283號函核准修訂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4年4月16日 教務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民國104年5月29日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60546號函核備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學系得互為輔系,其設置輔系之學生之名額、標準與條件,由各該學系訂定,並送教務處核備。
第三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自二年級起得申請修讀輔系。學生申請修讀輔系,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加退選前至各學系辦理。經主修學系及輔修學系系主任同意後送教務處教務長核准。
第四條 各學系系訂必修科目,不得兼充為輔系之科目。若因此而輔系學分數不足者,應由輔系指定替代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並檢具書面報告送教務處備查。
第五條 各學系作為他系之輔系時,應就該系課程中選定至少二十學分作為輔系應修之課程。各系並得指定必修、選修課程及其學分數。
第六條 輔系學分應在主修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以外加修之。
第七條 修讀輔系之學生轉學,其轉學證書或成績單均予加註輔系名稱。
第八條 修滿輔系規定之科目學分,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士學位名冊、學士學位證書、學士學位證明書、中英文歷年成績表,均應加註輔系名稱。
第九條 修讀輔系之應屆畢業生,已修滿主修學系規定之科目學分,而未修滿輔系之科目學分,如放棄輔系,可准其畢業,但畢業證書不得加註輔系名稱,且畢業離校後,亦不得要求返校補修其未修足之輔系科目學分,或發給輔系之任何證明。
第十條 修讀輔系者,其延長修業年限至多為二年。學生因修習輔系而延長修業年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日間部學生應繳交全額學雜費。學生修習輔系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需另行開班,應繳交學分費。
第十一條 修讀輔系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及學業成績,應以其主修學系與輔系課程合併計算。所修輔系課程不及格者,應按照學則有關規定一併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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