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7月11日 行政會議通過 按此鈕下載法規檔案

一、 本校為提昇研究生素質,促進國際化發展,鼓勵本校獲董事長獎之大學畢業外國學生就讀本校研究所,特訂定「大同大學董事長獎外國學生研究所獎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生係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所規範,但未包含雙聯學位生與交換生。
三、 申請資格:於本校大學畢業獲得董事長獎並進入本校研究所就讀之外國學生。受獎學生須完成註冊繳費程序,且於在學期間未辦理休、退學或其他原因致離校者,始得領取獎學金。
四、 申請人(新生除外)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85分以上,始得繼續申請,每位研究生至多申請4個學期。
五、 每學期核發兩名,每名10萬元。
六、 申請人由系所主任或院長推薦,再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核定受獎學生。審查委員會共有委員5~7人,由教務長擔任召集人,並由校長指派各院長與相關系所教授、主管組成。
七、 本辦法經費來源為盧明光校友捐贈之中美晶股票股利收入。
八、 本校將於本校「大師講堂」或其他慶典、會議時頒發獎金公開表揚受獎生。
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送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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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董事長獎外國學生研究所獎學金辦法.pdf 按此鈕下載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