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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性法規
行政管理法規
教務處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環安衛中心
研究發展處
校務研究辦公室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人事室
會計室
體育室
國際暨兩岸事務處
推廣教育中心
教學發展中心
工程學院
化學工程與生物科技學系
機械與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經營學院
事業與資訊經營學系
應用外語系
設計學院
工業設計學系
媒體設計學系
設計科學研究所
通識教育中心
大同大學組織規程
民國95年11月16日 第14屆第14次董事會議通過修正第8,12,15,16,27條

前 言

本校創辦人暨第一任董事長 林尚志先生有感於工業化為克服貧窮、造福社會唯一之途徑,而工業化最大的難題,在於工業人才之貧乏,是故,要加速發展工業,非從根本培育人才著手不可。本著此一信念,乃於民國三十一年捐資興學,創立大同工業職業學校。民國四十年創立協志工業振興會,四十五年成立大同工業專科學校,並聘林挺生博士為校長。民國五十二年改制為大同工學院,民國八十八年改名大同大學,持續推行公司與學校的建教合一研究發展,並明列於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條:「本公司為達成與大同大學暨大同高級中學建教合作,為將其學校基金投資收益全部使用於教育之用,接受該校基金之投資,並為使本公司資本充足起見接受一般人士之社會投資,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本公司,定名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為世界之創舉。本校與世界各國著名大學學術交流,並與全球化的大同公司建教合作,聘請優良師資,從事基礎教學及高科技研究,並指導同學自我教育,以建立我國學術與工業自立之基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組織規程依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及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定名為大同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第 三 條 本校秉承創辦人 林尚志先生「建教合一、研究發展、正誠勤儉、工業報國」之理念,以培育術德兼備之工程師、經營者、科學家,促進國家發展,迎向世界大同為宗旨。

第 二 章 組 織

第 四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本校得另置副校長一人或二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由校長遴選教授,經董事會同意,報請教育部備案後聘請兼任之,其任期應與校長配合。

第 五 條 本校設下列各學院、學系及研究所:
一、工程學院
(一) 機械工程學系 (設碩士班及博士班)
(二) 化學工程學系 (設碩士班及博士班)
(三) 材料工程學系 (設碩士班及博士班)
(四) 生物工程學系 (設碩士班)
二、電機資訊學院
(一) 電機工程學系 (設碩士班及博士班)
(二) 資訊工程學系 (設碩士班及博士班)
(三) 應用數學學系 (設碩士班)
(四) 光電工程研究所 (設碩士班)
(五) 通訊工程研究所 (設碩士班)
三、經營設計學院
(一) 事業經營學系 (設碩士班)
(二) 工業設計學系 (設碩士班)
(三) 資訊經營學系 (設碩士班)
本校視發展需要得報請教育部核准增設學院、學系、研究所。

第 六 條 本校另設通識教育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之。下設下列各教學組,負責該組之課程規劃及教學研究:
一、通識教學組
二、英文教學組
三、日文教學組
四、物理教學組

第 七 條 本校各學院各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聘請專任教授兼任。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聘請專任教授兼任。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聘請專任教授兼任。通識教育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校通識教育事宜,聘請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兼任。各學院得各置秘書一人,並得視需要置職員若干人。各學系、研究所及通識教育中心得視需要置助教、職員或技術人員若干人。

第 八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館、室、中心,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一、教務處:掌理註冊、課務、出版及其他教務事項。設註冊、課務、出版三組。置教務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各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置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及其他輔導事項。設生活輔導、課外活動指導、衛生保健三組。置學生事務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各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置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學生事務處另設導師室、學生生涯諮詢中心、僑生與外籍生輔導室、就業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學生事務處有關學生生活輔導及照顧事宜,得請軍訓室教官協助之。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及其他總務事項。設文書、事務、出納、營繕、保管五組。置總務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各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置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四、研究發展處:掌理學術研究及建教合作之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及其他研究發展事項。設產學建教、學術合作、綜合企劃等三組。置研發長一人、職員若干人;各組置組長一人,並視需要置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研究發展處另設尖端技術研究中心、貴重儀器中心、創新育成中心。各置主任一人、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五、圖書館:掌理蒐集教學研究資料、資訊服務及其他館務事項。置館長一人,下設採錄編目、典藏閱覽、系統資訊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六、體育室:掌理體育活動、體育設施管理及負責體育課程規劃與教學等工作。置主任一人、體育教師、運動教練及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七、軍訓室:掌理軍訓及護理課程之規劃與教學,並協助學生事務處處理有關學生輔導及照顧事宜。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八、秘書室:承校長之命,辦理秘書、監印、公共關係及其他相關事務。置主任秘書一 人、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九、人事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人事事務,視需要得分組辦事。置主任一人、組長、職員若干人。
十、會計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務,視需要得分組辦事。置主任一人、組長、職員若干人。
十一、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服務、教育與訓練等事務,視需要得分組辦事。置主任一人、組長、研究人員、職員及技術人員若干人,其設置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 九 條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設各種研究中心(所)及其他單位,其設置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十 條 本組織規程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職員為專門委員、編纂、秘書、編審、專員、輔導員、組員、辦事員、書記;技術人員為技正、醫師、藥師、護理師、營養師、技士、技佐、護士。

第 三 章 會議及委員會

第 十一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審查議決下列校務重大事項:
一、本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之創制、修正及廢止。
二、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三、學院、學系、研究所、處、館、室、中心、組、各種委員會及小組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等事項。
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等事項。
五、教學評鑑辦法。
六、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
七、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專案小組決議事項及其他重大校務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校校務會議以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 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所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 任、軍訓室主任、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會計室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等行政主管,以及研究人員代表一人、職員代表二人,學生代表、教師代表若干人組成之。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其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由學生自治團體選舉產生。

第 十三 條 校務會議之教師代表由各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通識教育中心選舉產生。

第 十四 條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 十五 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行政會議由校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所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主任秘書、人 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及校長指定之相關主管組成之。

第 十六 條 本校設教務會議,教務長為主席,討論教務重要事項。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所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電子計算機中心主任、教務處各組長組成之,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師及學生參加。

第 十七 條 本校設學生事務會議,學生事務長為主席,討論重要學生事務及學生獎懲事項。學生事務會議由學生事務長、教務長、 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所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體育室主任、軍訓室主任、學生生涯諮詢中心主任、導師室主任、就業輔導室主任、僑生與外籍生輔導室主任、學生事務處各組長、導師組成之,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師及學生參加。

第 十八 條 本校設總務會議,總務長為主席,討論總務重要事項。總務會議由總務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所長)、各中心主任、會計室主任、總務處各組長組成之,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教師及學生參加。

第 十九 條 本校各學院設院務會議,院長為主席,討論該學院發展計畫、教學研究及其他院務事項。由院長、各學系主任(所長)及各該學院教師代表組成之。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助教、學生代表參加。

第 二十 條 本校各學系設系務會議,系主任為主席,討論該學系教學、研究及其他系務事項。系務會議由該學系全體教師組成之,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助教、學生代表參加。本校各研究所設所務會議,所長為主席,討論該研究所教學、研究及其他所務事項。所務會議由該研究所全體教師組成之,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助教、學生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 本校設導師會議,校長為主席,討論導師工作及其他有關學生輔導事項。導師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學系主任(所長)、軍訓室主任、學生事務處所屬單位主管、班導師及有關單位主管參加。

第二十二條 本校設其他單位業務會議,由各業務單位主管及其成員組成之。以各業務單位主管為主席,討論該單位重要業務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校設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認定等事項。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二十四條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及其他決定不服之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二十五條 本校必要時,經校務會議通過,得增設其他委員會及小組,其設置辦法另訂。其應報請教育部核定者,於報部核定後實施。

第 四 章 各級主管之產生方式

第二十六條 本校校長之任期,每三年為一任,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新任:依本校校長遴選辦法辦理,其遴選辦法另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二、續任:任期屆滿,董事會未提案改聘,視同續任。校長任期屆滿經董事會提案改聘或因故提前卸職,即應進行遴選。

第二十七條 本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發四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但總務長得聘請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每三年為一任,任期屆滿經校長同意,得予續任。圖書館館長及各中心主任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人員兼任或擔任之。體育室主任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體育教師兼任或擔任之。軍訓室主任由教育部推薦職級相當之軍訓教官二至三人,由校長擇聘之。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分別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任用之。

第二十八條 本校各學院院長,任期三年,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新任:由院遴選委員會向校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新設立之學院第一任院長由校長遴聘之。
二、續任:經校長同意,得予續任。

第二十九條 本校各學系(研究所)系主任(所長),任期三年,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新任:由系(所)遴選委員會向校長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新設立之學系、研究所第一任主管由校長遴聘之。
二、續任:經校長同意,得予續任。

第 五 章 教師暨職技人員之分級與聘用

第 三十 條 本校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教師之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另訂之。本校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得設置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講座設置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本校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設置助教協助之。本校各系(所)得視需要,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計畫、推廣服務工作及延聘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校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四級,專業技術人員之分級,依相關法令辦理;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聘用及升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校職員及技術人員得由有關單位視編制及需要簽請校長任用。職員及技術人員之分級、任免、敘薪、考核、獎懲及升遷依相關法規及本校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學生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參與處理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應輔導學生成立下列自治團體:
一、學生實習廠:由各學系系代表、各班班代表及各社團負責人組成之,處理有關學生自治事項。
二、學生宿舍自治會:由全體住宿學生推選代表組成之。前項學生自治團體組織辦法由學生事務處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校學生自治團體之活動,為學校教育之一部份,應本培養自治能力、學習民主生活、養成法治觀念等原則,在學校輔導下辦理學生自治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校自治團體之成員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代表學校、全體學生或學生自治團體發表言論或參加校內外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有關學習、生活及獎懲之申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織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三十八條 本校學生推選代表參加校務會議,並得視需要出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系(所)務會議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議。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校視發展之需要得設分部。其辦法由本校校務會議擬訂, 經董事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

第 四十 條 本校教職員之員額編制依本規程及相關法令擬定員額編制表,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董事會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