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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108年5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第一條 依據「大同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第六條,設置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專利申請、維護及技術移轉之審查。
二、 研發成果取得智財權之申請、維護等各項規費本校補助比例核定。
三、 研發成果歸屬認定、訂定技轉授權金及衍生利益之分配比例。
四、 其他專利及技術移轉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研發長、研發處綜合企劃組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簽請校長聘任之。
當然委員之任期配合其主管任期,其他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研發長兼任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研發處綜合企劃組主任兼任之,綜理本委員會行政業務。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決議。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W-A14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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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智慧財產權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9805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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