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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專兼任教師聘約(自102年7月18日本法廢除)
第一條 受聘教師收到聘書後,請於兩週內將應聘書送交人事室存查,無故逾期未繳回視為不應聘,應將所發聘書退還註銷。
第二條 教師除授課外尚須指導學生生活與學習研究,批改學生作業、報告及試卷。專任教師並負有考核學生學業與操行,指導學生課外活動,擔任期中期末考試監考工作等職責。
第三條 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如下:教授八小時;副教授、助理教授九小時;講師十小時。兼任行政職務者,另依規定減少授課時數。專任教師於校外兼職或兼課時,應依本校規定,循行政程序簽請校長核准,每週以四小時為限。
第四條 專任教師有接受評鑑、協助招生、被推舉或指定參加各種委員會、專案、會議及擔任導師或社團輔導老師與行政職務權利與義務,並須履行本校各種規章與會議決議案。
具博士學位專任助理教授,另依本校教師評鑑辦法規定,須於六年內升等副教授。
第五條 教師應準時上下課及出席各項應出席之會議,無法出席需請假,無故缺課或未出席會議將列入教師評鑑紀錄,非因國定假日、重大天然災害或學校重大活動等因素造成之缺課必須補課,調補課須於事前向系(所、組、中心)主管申請並由系(所、組、中心)辦公室轉送教務處課務組存查。確實無法調補課者,應經系(所、組、中心)核准,另請其他適當教師代課,代課教師鐘點費,由請假教師自行支付。
第六條 專任教師原則上每週應有四天到校,於學期上課期間除授課時數外,每週須在兩天以上安排合計至少四小時之師生互動時間(Office Hour)。導師應另排定兩小時之導師時間(分兩天,每天一小時,時間原則上與師生互動時間在不同天),上列時段須上網公告。
第七條 教師於執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不得有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不得有不尊重性自主權之行為。
第八條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履行教師應負義務,或職責上疏失、言行不當,或違反本聘約、本校規章,或違反學術倫理、一般倫理,或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事,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依情節輕重,決議予以不能晉級、不能升等、不能申請補助、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方式之處分。
前項有關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處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第九條 教師欲於聘約有效期間內辭職者,須於該學期結束一個月前提出辭職書,經校長同意後,始可卸除職務,其薪津計算至職務卸除之日止。違者,本校得依規定要求繳回相關補助或違約金。
第十條 聘約期滿後如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停止續聘。聘約期滿除獲續聘外,本聘約自聘約期滿之日起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 其他未載明事項,均依教育部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聘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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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專兼任教師聘約10204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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