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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本章程自102年10月21日廢除)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定名為大同大學學生自治會(簡稱學生會)。
第二條 本組織辦公處定於大同大學。
第貳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不分系級、學級一律平等。
第四條 會員有參加本組織所舉辦之活動的權利與義務。
第參章 組織
第五條 本組織置會長、副會長,以及相關幹部若干人。
第六條 會長任期為一學期,任滿後由現任副會長接任,副會長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副會長選舉詳見副會長選舉辦法。
第七條 會長、副會長交接應於學生自治會期末大會完成,移交會印、會費餘額及相關資料。
第八條 本組織採取內閣制,幹部由會長遴選適當人選擔任之。
第九條 本組織下設餐廳管理委員會及社團評議委員會。
第十條 本組織成員由大同大學學生組成。
第十一條 本組織隸屬於課外活動組。
第肆章 經費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如下:
一、 每學期學生所繳交之學生自治會會費。
二、 規費及管理金。
三、 各項補助。
四、 歷年會費餘額。
五、 存款利息收入。
六、 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 經費使用
第一款 用於舉辦全校性之學生活動。
第二款 用於維持學生自治會事務之運作。
第三款 用於社團活動之各項請款與補助。
第伍章 學生自治會海報欄位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各社團之各類海報於張貼前須至學生自治會社務組通過核定、蓋章後始可張貼。
第十五條 海報上應標明清楚張貼位置、張貼時間及海報負責人。
第十六條 海報張貼位置應於規定之位置上,不可隨意張貼,也不可影響其他已張貼之合格海報欄位。
第十七條 張貼期限應至所屬活動結束後三天,自行將所有海報完全清除。
第十八條 外校活動之海報若要在本校校園張貼,仍須依照本章各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章各條規定若有違反者,學生會將有權清除不合規定之海報,並斟酌予以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自治會社務組只負責給予海報之張貼權, 對於海報保管權將一概不予負責。
第陸章 學生自治會器材租借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器材之租借
第一款 租借者須向學生自治會器材填妥學生自治會器材租借申請單。
第二款 租借者在租借前須確定租借之器材可正常使用。如有不正常或無法使用之情形時,應立刻向學生自治會器材組反應,否則由租借者負完全責任。
第三款 若同一時間有不同團體申請租用器材時,學生自治會得依自行分配方法(例如:抽籤)辦理之,申請租借之單位不得有議。
第二十二條 器材之歸還
第一款 租借者於歸還時,須由學生自治會器材組檢查並填寫學生自治會器材歸還紀錄表,經確認無誤後,才完成歸還手續。
第二款 租借者如未完成租借或如期歸還手續,則不再借予租借者使用,且學生自治會對於其團體日後之使用器材租借將予以考慮(審查更嚴格)。
第三款 在確定租借者因過失,不適當使用而導致器材損害,租借者應負修理(送修、購買新品)之責任,一切費用由租借者負擔,處理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二星期,在修復期間,先行扣押保證金,待修理完成後,方歸還保證金給租借單位。
第四款 器材延遲歸還一天,按歸還辦法擇扣其保證金。
第五款 器材經催討三次仍未歸還,按破壞公物,報呈校規議處。
第二十三條 本章各條款若有違反者,將酌予以處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器材之租借項目,將列入期末社團評比項目。
第柒章 社團評鑑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社團評鑑委員會之成員:
第一款 課外活動組長。
第二款 學生自治會會長,並兼任社團評鑑委員會召集人。
第三款 學生自治會副會長,並兼任社團評鑑委員會副召集人。
第四款 學生自治會社務長。
第五款 上學期績優社團社長。
第二十六條 社團評鑑委員會職權如下:
第一款 共同監督社團。
第二款 參與期末社團評鑑。
第三款 議處廢社。
第二十七條 社團評比
每學期末舉辦社團評比,以下列標準做評比:
1. 組織運作(25%)-
組織章程(5%)
年度計畫(10%)
管理運作(10%)
2. 社團資料保存與資訊管理(10%)
3. 財務管理(15%)-
經費控管(10%)
財產保管(5%)
4. 社團活動績效(50%)-
社團活動(35%)
服務學習(15%)
5. 社團特色及溫馨故事(+5%)
6. 其他依循學生自治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捌章 副會長選舉
第二十八條 總則
本選舉法規定依照大同大學則相關規定而訂定,目的在於端正校園自治及選舉之優良風氣。
第二十九條 候選人
候選人產生方式依「本校學生自治會副會長參選人產生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競選活動
第一款 由選舉公報張貼起,候選人始得進行競選活動。
第二款 競選活動不得影響校園之正常運作。
第三款 競選海報需依照規定張貼,但內容不得觸犯校規,選後需自行清除。
第三十一條 投票
學生自治會得負貴宣傳投票事宜予全校學生。
第一款 全校學生均具投票權,採一人一票。
第二款 採取網路投票,於學生校園資訊系統內學生會的投票系統內投票。
第三十二條 開票
第一款 學生自治會得於公告之開票時間於學生校園系統進行開票工作。
第二款 本校選舉不限制當選票數,最高票數者當選,若有兩名以上同時為最高票,則同票數者由選委會重新舉行全校投票。
第玖章 餐廳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餐廳管理委員會之成員:
一、 學生自治會副會長,並兼任餐廳管理委員會副會長。
二、 各系副系代。
三、 各班副班代。
第三十四條 餐廳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第一款 定期舉行餐廳管理委員會期初大會及期末大會。
第二款 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餐廳檢查。
第三款 於學期中進行餐廳滿意度問卷調查。
第壱拾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W-A12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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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9805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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