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
第1條 本校為促進整體學校發展及強化與產業連結,提昇國家總體競爭力,特訂定「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創新育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協助培育企業相關新創培育之行政事務。
第3條 本中心組織架構如下:
1. 中心主任:由校長任命之本校專任教師兼任負責主持或協調中心各項業務。
2. 本中心得設經理及專員各若干人。
第4條 本中心主要執行下列業務:
1. 負責培育企業所需之軟硬體設備提供、空間分配、人員調配,並提供政府機關與企業培育相關資訊。
2. 協調尋覓校內外專家開辦企業所需課程,或引介適當專家擔當企業諮詢顧問與企業培育其他相關合作事宜。
3. 加強進駐本中心之培育企業與本校課程、教職員生鏈結。
4. 推廣本中心之業務,招攬企業進駐,不定期舉辦培育企業成果展。
5. 管理本中心經常收支及進駐企業與學校各項合作經費。
第5條 本中心輔導之培育企業,以配合本校各學院之發展特色為主,包括「AIoT」、「電子商務」、「生醫科技」、「智慧製造」、「化工」及「設計」。「綠色科技」、「資訊安全」、「實驗教育」等,亦為本校發展培育重點。
第6條 本中心之經費來源包括大同大學、政府補助款、輔導培育企業之各項收入以及捐贈。
第7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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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大同大學創新育成中心設置辦法_114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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