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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清寒助學金辦法(自104.09.17行政會議廢除)
民國92年1月14日 經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3年8月31日 經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4年7月26日 經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5年8月15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8年5月14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0月8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0年1月20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1月12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9月17日 廢止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教育部助學政策及協助經濟困難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大同大學清寒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學生皆可申請,但各單位得優先任用符合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資格之學生。
第三條 學生助學工作範圍以本校各單位之臨時性、特定專長性或勞務性事務等為限。
第四條 助學金每小時103元,每月助學時數以80小時為限,但特殊專案助學計畫得以專案簽核同意調整時薪金額。
第五條 每年7月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彙總下學年度助學需求,送本校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參酌全校助學金總預算及最近一年內助學金使用情形進行分配。
第六條 各單位須自行上網公告選用助學學生,以符合各單位實際工作需求。
第七條 學生申請助學原則上每次以一學期為期限;助學學生因故離職者,需於十天前通知提供其助學的單位,否則取銷其助學資格一年。
第八條 各單位須備妥工作紀錄表供學生簽到。每月第5日前,各單位將上月份『助學工作內容清冊』送至課外活動組彙整,轉送學務長簽核後,再由總務處出納組將助學金撥入學生帳戶,逾期併入其下月份給付。
第九條 本助學金由本校就學獎補助款清寒助學金預算支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