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學研發處尖端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管理與評鑑辦法(1071227行政會議廢止)
第一條
研發處為有效管理與評鑑尖端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之運轉,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尖端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成立後,應每年向尖端技術研究中心主任提出年度工作報告,並於成立滿三年後接受年度評鑑。
第三條
尖端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工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年度工作內容:如執行之研究計畫與研究群之運作等。
二、使用資源︰如中心經費、空間、人員與軟硬體設備等。
三、年度成果︰衍生計畫、專利技轉、論文專書、研究獎勵、舉辦活動、推廣教育等。
四、次年工作規劃及預期成果。
第四條
尖端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之評鑑:
一、尖端技術研究中心主任應依各中心實驗室之實際運轉狀況,適時召集中心諮詢委員會進行中心實驗室之評鑑,並將評鑑結果提報研發處公佈。
二、實驗室經評定為甲等者,可繼續營運。評定為丙等或連續兩次評定為乙等者,應予裁併或裁撤。
三、實驗室經評定為裁併或裁撤,得於接獲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向研發長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研發處得依實驗室之年度工作報告或評鑑結果核定補助款,該補助款應優先用於中心之儀器設備費及維護費。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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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案:
25.大同大學研發處-尖端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管理與評鑑辦法.pdf
25.大同大學研發處-尖端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管理與評鑑辦法.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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