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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研發處尖端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設置辦法(1071227行政會議廢止)

第一條
大同大學研發處為因應當前科技快速演變,並期將之導入研發與教學之需要,特在研發處設置尖端技術研究中心。尖端技術研究中心下得成立各領域之實驗室。為規範中心及各實驗室之成立與退場機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尖端技術研究中心設主任一人,由研發長遴選後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三條
尖端技術研究中心主任負責督導、協調中心各實驗室之成立、運轉及退場機制之順利進行。
第四條
尖端技術研究中心實驗室屬任務編組,可依需要成立並作機動性調整。
第五條
凡本校副教授(含)以上之專任教師均得依需要向尖端技術研究中心提出實驗室之申請,申請計畫書內容應闡明:
一、設立之目的。
二、人力規劃︰人力需求與來源。
三、經費規劃︰經費需求與來源。
四、空間規劃︰空間需求與來源。
五、預期成效及自我評鑑。
六、相關單位配合措施。
第六條
實驗室之設置計畫書須提送尖端技術研究中心,並由尖端技術研究中心主任召開諮詢委員會審核,審查結果,送研發處處務會議通過後成立。
第七條
研發處對尖端技術研究中心新成立之實驗室應提供必要之基本設施及初期研發經費。
第八條
尖端技術研究中心諮詢委員會負責實驗室設置之審查、管理與評鑑,管理與評鑑辦法另訂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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