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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大學動支募款管理辦法(1081024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第一條  本校為強化募款執行績效,訂定「動支募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訂定事項由本校「募款委員會」執行之(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募款收支之會計帳務處理,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審理下列事項並公告之:
一、 年度業務報告及收支決算
二、 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含每年度捐贈明細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四條  捐款得指定作為各教學單位、研究中心的基金,款項歸入校務發展基金;各處、室、院(系、所)、講座、中心受贈單位可設立獨立帳號。 捐款動支時須獲所屬之上一層主管與會計室主任同意。 捐款若欲予指定用途,仍依本原則辦理。
第五條  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運用方式依前述(第四條)為原則。
第六條  未指定用途之募款收入,由本校統籌運用。
第七條  捐贈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會計室設置專帳處理並由出納組發給正式收據,以利徵信及報稅。 募款收入之管理與運用,皆依學校相關之會計法規與制度處理。 募款收入之動支須符合校務發展之用途,且經本會會議通過,方實行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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